不懂而好奇,就看了一下。觉得苏的举证和逻辑不匹配。不只是我不懂还是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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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OldMountains 于 2012-04-13, 17:16:40:

回答: (转羽矢一睹)理性与实证:就司法语言学有关问题回应诸网友 由 龙灯 于 2012-04-13, 13:46:12:

他说,不存在措辞选择余地的基本词语一般不能成为个人选择偏好。我想这个原则当然是对的。

那么拿这个原则检验的时候,比较二人的时候,必须是说,对于同义词A和B(存在措辞选择余地),在“同样”的使用条件下,甲频繁使用词汇A,而乙频繁使用词汇B。这才可以区别甲和乙呀!

但是,苏文举出的五个例子是怎么做的呢?他只说这五个词“分别”是甲常用而乙不常用的。他“忘记”了把每一个被比较的词语放在“同样”的使用条件下!

看他那五个词语例子,只有“谁知”和“没想到”似乎可以构成同义词。如果我们可以验证,这两个词语真的在所有涉及的例子中都是可以互换的,那么,这确实是一个有效的支持甲乙语言习惯不同的证据。可是苏完全没有这样去强调。

也许苏的逻辑分析能力不够,也许他根本就是故意装糊涂。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如果他在这里贯彻我上面所说的逻辑的话,他其他的例子就可能要被这个同样的逻辑淘汰!

你看他的其他三个例子:光、不幸、这人。这三个词当然互相不是同义词,所以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例子。

苏文怎样论证呢?他只是说,每个词都是甲常用而乙不用,或反之。

但苏并没有说,当甲使用(比如说“光”)的时候,乙具有“同样”的使用条件,而乙总是说,比如说,“只”。

甲说“光”的使用条件,在乙文中到底有没有呢?如果没有,那还谈何不频繁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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