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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大法学博导写错字、用错词、搞错时间

  蕈子

  自浙江大学2006年秋季博士复试生李阳华在《新语丝》网站发表《如此教授,
如此博导――2006年浙大法学院政治学博士复试遭遇》后,本人结合参与复试的
几方当事人到目前为止发表的几篇文章,即陈剩勇、毛丹《关于李阳华《如此教
授,如此博导》一文的声明》,项松林《关于浙大博士复试的真实回忆》,毛丹
《那就说一说细节》,研读几遍,总的感觉,仅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几篇文章,无
法确认浙大法学院在这次复试过程中使用了潜规则;复试小组最终淘汰初试第一
的李阳华(不管是由于可能的潜规则的原因,还是李阳华复试成绩太差,还是万
斌教授认为他不适合该专业),都无从指责。但是,李阳华指出整个复试程序不
公(几名复试生复试时间不足30分钟,而不是李阳华一个人),却是可以成立的。
同时,从毛丹《那就说一说细节》文章中看到写错字、用错词、搞错时间,作为
法学博导如此不严谨,真是汗颜啊。所以本文把在几篇文章中看到的一些情况罗
列下来,同时还有一些疑问要请当事人解答。至于李阳华是否“捏造事实、随意
诋毁他人的名誉”,鉴于陈剩勇、毛丹二位教授“打算尽快委托律师对李阳华提
出起诉”,那就等着法律的公正判决吧,不在下面叙述之列。

  1、	法学博导写错字。毛丹《那就说一说细节》文章中,就李阳华复试完提
前离开的情况写到:“我不知道李阳华中间何时兀自洋长而去”。请问如何“洋
长而去”?漂洋过海啊?这是个普通的成语,应写作“扬长而去”,或作“徉长
而去”,但绝对不是“洋洋得意”的“洋”字。普通人写错字可以理解,清华大
学校长念错字也可以理解,但您不同,您贵为法学博导,法学(政治学就更)是
严谨的(我不认为是“莫测、奔放的”),您自己也说“本人作为政治学教授在
考生考试环节上向来说话严谨”,怎么写字不严谨呢。在法律上,写错字可能是
要负法律责任的。试想你把“询问”写成“讯问”,那性质就不一样了;你把
“死刑”写成“屎刑”,那该是去拉屎呢还是吃屎呢?当然我也可以理解,可能
是打字错误(那你也该检查检查,还是那句话:搞法学的,要严谨),所以麻烦
你一定要就写错字发表一个声明,要不然不仅影响你作为法学博导的声誉,也可
能影响“浙江大学、法学院诸般声誉的着落,不能听之任之的”。这是你说的话
哦。

  2、	法学博导用错词。同样在毛丹《那就说一说细节》文章中,关于复试的
时间问题写到:“复试从早上8点半开始,到下午1点结束,复试小组中间没休息
(当然有人上过洗手间,但不知几点几分)。总的考试时间是足够每生三十分钟
的。”问题就出在这个“足够”一词上。当天共有9位考生参加复试,按照浙大
每位考生“不得少于”30分钟复试时间的规定计算,复试总时间应该不得少于
4.5个小时。按照毛丹教授所言,从早晨8点半开始,到下午1点结束,也就刚好
4.5小时。怎么能说是“足够”呢。毛丹在这里用“足够”一词,其主观意识可
能是要反驳李阳华关于复试时间不够从而对整个复试程序不公的指责,但实在是
用词不当。打个夸张的比方:毛丹教授每餐要吃“不得少于”1公斤的米饭,在
你1公斤米饭下肚之后,请问毛丹教授:你是感觉“刚好”吃饱了,还是“勉强”
吃饱了,还是“足够”吃饱了?

  3、	法学博导搞错时间。陈剩勇、毛丹《关于李阳华《如此教授,如此博导》
一文的声明》一文开篇就是:“李阳华于6月26日在“新语丝”上发表《如此教
授,如此博导》一文,对我们提出指斥。”同样是开篇,在毛丹《那就说一说细
节》 一文是:“李阳华文于6月28日的“新语丝”刊出后,有许多人来询问陈剩
勇教授和我。”前文是6月26日发表,后文是6月28日刊出。前文是陈剩勇、毛丹
联合发表的声明,后文是毛丹一个人写的。毛丹教授,两篇文章都有你的份,这
是什么原因啊?在这里搞错时间本来也不算什么严重错误(幸好没有导致程序不
公),但还是那句话,搞法学的,要严谨。毛丹教授,从写错字到搞错时间,我
有理由怀疑你们在复试中把时间也搞错了,也有理由怀疑“浙江大学、法学院诸
般声誉”。

  4、	复试程序不公。其一,毛丹《那就说一说细节》一文和项松林《关于浙
大博士复试的真实回忆》一文,均表明复试从早上8点半开始,到下午1点结束。
也就是说,9名考生共计复试4.5小时,每人平均刚好是30分钟,刚好符合浙大复
试每名考生不得少于30分钟的规定。但是,他们的文章和李阳华的文章中又均提
到:在复试正式开始之前,系主任陈剩勇教授做了本次复试情况的介绍,这总要
占用一些时间吧。(毛丹和项松林文章没有说明具体占用了多少时间,李阳华文
章中表明复试于8:50左右正式开始,那么陈剩勇教授就占用了20分钟左右);再
加上毛丹教授所说的复试过程中“当然有人上过洗手间”,其他的情况我们不知
道,也就不计算了。单就扣除这二项所占用的时间,9名考生复试总时间就不足
4.5小时,也就是说,整个复试不符合浙大复试每名考生不得少于30分钟的规定。
因此,这次复试程序违法,是不公正的。请不要以为我在这里跟几位博导“分分”
计较,几位贵为堂堂浙大法学院博导,还是那句话,搞法学的,要严谨啊。其二,
李阳华在《如此教授,如此博导――2006年浙大法学院政治学博士复试遭遇》文
章中,指责复试程序不公,并不仅仅因为他的复试时间不足30分钟,更指出了包
括第一名参加复试考生在内的几名考生复试时间不足30分钟的事实。毛丹教授在
《那就说一说细节》文章中也承认:“李阳华的复试时间倒是不到三十分钟,但
应该有二十来分钟”。虽然毛丹教授接下来对此做了解释,但并没有对李阳华指
出的其他几名考生复试时间不足30分钟的事实做出回应。在此我想问毛丹教授:
还有几名考生复试时间不足30分钟,你为什么不回应呢?是没有这个事实呢?还
是你不知道呢?还是不敢回应呢?按照你所说,“复试时大致是陈教授为主在看
时间的”,那么请陈剩勇教授可否来回应李阳华的指责呢?原始的复试记录表记
载有时间吗?可否出示呢?其他几位复试考生可否出来说明一下当时的情况呢?
在总共9名考生中,即便其中有如项松林考生那样“复试时间大概30分钟”,但
也有几名考生复试时间不足30分钟。这难道不是程序违法吗?这样算公正吗?

  5、	项松林和李阳华,谁在说谎? 项松林在《关于浙大博士复试的真实回
忆》说:“我是这四个人中最后一个复试的,大概11点左右”,“ 我的复试时
间大概30分钟”。(项松林是报考万斌教授的四个复试生中最后一个复试的,也
就是在整个复试过程中第六个参加复试的。)这里我们做一个推断,既然是11点
左右,那么不管项松林是在11点的左十分钟还是右十分钟参加复试的(左右十分
钟“足够”了吧,不可能左右20分钟或30分钟,要知道每个考生复试时间才勉强
30分钟),根据他复试时间大概30分钟的表述,那么在11:10的时候,一定是项
松林在教室复试。我们再来看看李阳华文章说的:“在第8个考生复试时本人提
前离开,当时时间为11:10分”。一看就发现问题了吧。这可不是“分分计较”
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人头数的问题。在11:10的时候,究竟是第六个考生在复试,
还是第八个考生在复试?中间还有第七个考生呢?不可能三个考生都在复试吧?!
谁在说谎?谁愿意出来说明一下呢?

  6、	项松林请问答我的疑问。老实说,项松林发表《关于浙大博士复试的真
实回忆》,不管你是主动写的,还是被动写的,不管你是为了维护你的利益,还
是维护博导的声誉,等等,我对你发表文章的目的无可厚非。李阳华可以说博导
的不是,你也可以说博导的伟大。我都表示理解。但你既然发表了文章,那你就
得对文章的内容负责。通过阅读你的“真实回忆”,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你进一
步说明白。你在文章中说:“这次报考万老师政治哲学的学生很多,达线的也很
多,一共有六名。鉴于招生指标和有关情况,因而最后通知了四个人复试”。六
个人上线,最后只通知了四人复试,这是为什么?你说这是“鉴于招生指标和有
关情况”,请问你是怎么知道的?是谁告诉你的?是陈剩勇教授是复试前介绍情
况说的吗?另外,你是在“在法学院研究生科一位老师的鼓励下”参加复试的,
请问这位老师是谁?可以明说吗?这位老师与括号里面的老师( “复试小组的
教师有陈剩勇老师、万斌老师、毛丹老师、还有考查外语口语、听力和专业外语
的老师,以及做笔录的教师”)有关系吗?还有,能分别介绍一下你与括号里面
的每一位老师的关系吗?是认识,还是不认识?是相互认识,还是你只认识他?
是熟悉,还是不熟悉?是相互熟悉,还是你只熟悉他?我并没有怀疑什么,我只
是不知道。我想这些老师中,有的你不认识,即使有认识或者熟悉的,也应该是
师生关系,所以这些应该不属于你的私人隐私关系,因此请你继续本着 “因为
这关系到这所全国排名第三的大学的声誉和导师们的人格形象,也直接影响到录
取考生的合法性”, 回答我的这些问题。但我在这里先求你千万不要以一句
“认识但不熟悉”就把我打发了。(这句话可不是你能说的,小心北大法学院朱
苏力告你侵犯专利。只有贵为他这样的大牛,才可以如此张口乱说。)

  7、	复试记录员究竟知道还是“不知道”。作为浙大法学院的记录员,应该
是有一定水平的,至少应该知道记录员的职责是什么,那就是记录。记录是什么
意思,如果真不知道,那我也只有向项松林学习,就是在“记录”前面加上二个
字:真实。(真是搞笑啊,非得说成“真实记录”。试想如果记录不真实,那还
干嘛叫“记录”。大家有在电视上看见“真实纪录片”吗?)毛丹《那就说一说
细节》一文中,在表述李阳华参加复试的细节时写到:“我记得唯独他这个考生
回答问题总是三言两语,还不着边际。”“不过,真是难死复试记录员,难怪挑
不出东西记,只好记下李的一个关键词:不知道。”既然李阳华回答了“三言两
语”,那么记录员就应该“真实”记录下这“三言两语”。而不是写下三个字:
不知道。况且,李阳华这“三言两语”究竟是“不着边际”还是回答正确,记录
员有这个能力判断吗?就算浙大法学院的记录员有判断对错的能力,但他有判断
的资格吗?博导坐那儿是干什么的呢?记录员有什么权力记录成“不知道”呢?
但是从这些文字里面,我们可知道了:浙大“研究生院根据调查所得的事实,作
出公正裁定,不同意李阳华的申诉和指责”的原因,一方面是李阳华所指出的陈
剩勇教授向研究生院提供的反馈材料不是原始的复试记录表,另外一方面,就算
是原始的复试记录表,那上面记录的也是“不知道”啊。所以李阳华申诉不成功,
复试记录员也是有功劳的。

  8、	谁PK了报考万斌教授初试上线的第五名和第六名考生?项松林在《关于
浙大博士复试的真实回忆》 文章中表明:“这次报考万老师政治哲学的学生很
多,达线的也很多,一共有六名。鉴于招生指标和有关情况,因而最后通知了四
个人复试”。可怜那上线的第五名和第六名考生,辛辛苦苦考上了线,结果连复
试的机会都没有。我想知道,为什么不是上线的全部六名考生参加复试?为什么
不是三名或者五名考生参加复试?浙江大学研究生院招生文件和法学院关于复试
的文件有这方面的规定吗?是如何规定的?项松林所说的“鉴于招生指标和有关
情况”具体是什么情况?这些情况是初试前就公布了的,还是初试后才考虑到的?
是谁取消了后二名考生复试的资格?是凭什么取消了后二名考生复试的资格?三
位参加复试的博导能解答我的疑问吗?既然初试成绩第一名的李阳华可以在复试
中落选,那么初试第六名的考生也有可能在复试中晋级。但是,他的复试资格却
被剥夺了。参加复试的考生都不全,这样的复试算是程序合法吗?那不知名的第
五名和第六名考生,你们现在会去争取你们本应该得到的复试机会吗?

  最后,还是那句话,也只剩这句话:搞法学的,要严谨。

  求求你们了。

(XYS200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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