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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东来的说法有误 

  银川

  任先生有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 civil liberty”的某些说法仍不准确。

  对联邦最高法院,任先生提出两个判断。第一,联邦最高法院“主要是解决
涉及宪法和联邦法律的那些纠纷。”第二,“作为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它的裁
决是最终的决定,其他政府部门(立法和行政)都无法改变它的判决”,要想改
变判决,“一是最高法院在后来类似判决中修改或推翻了前面的判决,显然,要
最高法院自认其错绝非易事。二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否定最高法院的判决。”第
一点并没有错,启洪也不争议这一点。但第二点就容易产生歧义。联邦最高法院
自然是解释(联邦)宪法的最高权威,但它的裁决并非都在解释联邦宪法
(constitution),也可以只涉及联邦法律(statute)的解释。对於解释宪法的判
决,改变起来确是困难,程序如任先生所述。但对於解释联邦法律的判决,改变
起来则相对容易,程序如启洪所述(国会两院通过法案,再由总统签署)。这是因
为两者渊源不同。联邦法律由国会制订,联邦宪法则经特别制宪、修宪程序制订
或变更,效力来源并非国会。比方说,如果法院以宪法第一修正案(表达自由)为
依据判定禁止焚旗违宪,这是对宪法的解释;如果法院以违反国会游行示威法为
由而宣告禁止焚旗无效,则这仅是对联邦法律的解释。任先生的说法含糊,未明
确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裁决,容易让人(特别是注意细节的法律人)抓住把柄。启
洪指出这第二点有误,而任先生以第一点作答,似不妥当。

  任先生还说civil liberties“是指宪法和《权利法案》所列举的各项权
利”,“在美国宪政实践中,生活在美国的外国人也可以享受这些权利。”这个
说法在法律人看来太不严谨。不知任先生这里的“宪法”是不是包括“权利法案”
(前十条宪法修正案)及其他宪法修正案(特别是第十四修正案)。如果“civil 
liberties”指宪法中各项权利,那么在美国的外国人显然不享有这里面的许多
权利。即使所谓的“司法程序权”,对很多在美的外国人而言,也是可望不可及。
启洪正是以此认为任先生的断言过於笼统,很不准确。

  举个例子。Fernandez-Fajardo v. INS, 193 F.Supp.2d 877 (M.D. La. 
2001)一案由联邦地区法院所判,但解释运用了联邦最高法院及巡回法院有关移
民法的几个重要案例。此案中,古巴人Fernandez偷渡美国,被有条件准许进入
美国(parole)后犯了罪,入狱服刑若干年,刑满出狱后遭遣返却被古巴政府拒绝
入境。於是移民局继续关押Fernandez达十数年。Fernandez提请联邦法院审查,
称其被无限期关押违反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移民局辩称第十四修
正案并不适用于被民事扣押的可拒绝接纳的外国人(excludable alien), 移民局
依移民法所授职权可以无限期关押等待遣返的Fernandez。路州联邦中区法院驳
回了Fernandez的诉求,Fernandez有可能要把牢底坐穿了。此案已被其他联邦法
院多次援用。某些外国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的保护,
但在移民法扣押程序中却无此权利。这恐怕是个主权高于人权、身份决定权利的
不幸例子。当然,美国公众自由联盟(ACLU)会继续为此斗争下去,美国司法制度
内部的争论也不会停止。

  启洪特意举出移民法的例子,以示任先生的叙述不严谨。而鸡蛋里挑骨头也
正是法律人的职业习惯啊。

(XYS200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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