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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张志成《国务院放假通知是必要的法律文件》中的思维

  作者:徐谷子

  张志成的这篇文章,是对“老华侨”(徐谷子的曾用名[注])在“新语丝”
上的文章《从国务院2009年放假通知,看什么是科学管理》的评论。考虑到这个
评论中的思维很具有代表性,我觉得有必要再在加上新的“评论”。

  张先生的评论不长,只有一段。但可以将起分为三部分。我们来逐个看每一
部分:

  第一,“老华侨可能没有在政府机关呆过,不熟悉法律,不知道国务院红头
文件的意义和价值。”

  我们有没有在政府机关呆过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当然知道国务院红头文
件是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正因为行政法规的重要性,我们才有必要重视和慎重。
这也就使得“老华侨”撰文评论关于“2009年放假通知”的红头文件,具有“意
义和价值”。

  既然张先生和“老华侨”一样,都强调红头文件的意义和价值,这部分等于
没说。

  第二,“事实上,每年都发放假通知一方面是由于节假日和星期六、日怎么
样排列组合有多种可能性,需要作出安排”。

  “老华侨”已经在文中清楚指出了“节假日和星期六、日怎么样排列组合”
的可能性是“可以完全列举的。如果关于节假日的法规(包括其附件、或说明)里
没有规定,那只能说这个法规不完备,可操作性差”。因为行政法规(红头文件)
非常严肃而重要,节假日和周末的排列组合又是可列举的,我们就不能每年都
“作出安排”了。

  所以,这部分也等于没说。

  第三,“另一方面,国务院的红头文件是一份法律文件,所有法律规定的非
生日的"之前"、"之后"、"期间","几日内"都要受到这份文件的约束,并根据这
一文件产生法律效果。例如,你要在6个月内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而如果赶上放
假,则顺延到放假的日期之后。因此,这份文件是必须发的。而地方政府的法令
也与日期密切相关,因此也需要发放假安排,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赋予其法律效力。
别小看这一个红头文件,可能会影响很多人的权益。仅仅从管理学角度看待一些
问题是不够的,这个文件就是实施法治的必要成本。如果不信,老华侨可以查查
看国际条约、特别是技术性条约中有关日期的很多细致规定。”

  这一部分,就完全是偷换概念了。我说的是,不能频繁(每年)地发布关于
放假日期的通知;而张先生在这里更加反复强调日期的确定和“红头文件”的重
要性。这不是完全说到两岔子去了嘛!张先生其实是在坚决支持我的观点:放假
日期的确定非常严肃而重要。

  所以,这部分更加等于什么没说。

  我们可以做一个反证:

  假设,国务院每年发布一个关于放假日期的通知是必须的。

  因为,正如张先生所说,放假日期的确定非常重要。它牵涉到其它法规的生
效日期和“法律效果”、影响到地方法令、影响到“很多人的权益”,而且,国
际条约也有关于日期的细致规定。

  那么,12月4号才发布下一年度的放假通知,是不是晚了点?从12月4号,到
下一年度的第一个假日(元旦),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别的不说,就连新
年的挂历都早已出版印刷了,学校的学年校历在9月份就定好了;更不要说“要
在6个月内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了!所以,这个“通知”起码应该在6月底以前就
发布了。

  所以,国务院办公厅显然是渎职了!

  这个结论当然是错的,即假设不能成立。就是说,那个通知是可有可无的!

  是可有可无的,为什么还要年年发呢?这就回到“科学管理”的主题上去了 
– 我们人为的随意性有余,而规范化、程序化不足。

  另外,结合现状、和张先生的对“红头文件”的津津乐道,我们还应看到:

  1.	我们的行政机关对红头文件存在着钟爱有加、乐此不疲的思想和习惯;

  2.	下级机构呢?红头文件来了,必须传达(或学习)。否则,万一出了事
呢,罪责就不好推脱了。

  于是,文山会海就这么形成了。

  还谈什么科学管理!

  注:

  正因为考虑到“老华侨”容易被看成不了解国内情况的人,我才在后来的文
章里改为署名“徐谷子”。

  顺便一提,我曾经在国务院某部委工作了12年,起草了无数行政规章,并曾
经参与了国务院提交人大审议的行业法规的讨论。

(XYS200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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