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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袭击案暴露故意伤害罪刑法条文执行中偏差

    水母网11月7日讯(记者 周霄 通讯员 孙谊村)11月4日上午,方舟子、方
玄昌遇袭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该院维持了第一审法院对肖传国
等5名被告人的判决。第一审法院在10月10日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肖传国和
戴建湘拘役5个半月,判处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1个
半月。

    对这个结果,肖传国的辩护律师认为:肖传国故意伤害未达成严重后果,所
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也不成立。称肖传国将申诉。而被害人方面,
方舟子、方玄昌也对第一审判决不满,认为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此案怎么
会出现这么大的争议呢?

    雇凶伤人的事情记者也时有耳闻,公众对此也比较关注,记者带着疑问找到
在法律问题上以深入思考著称的资深检察官——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孙谊村,向孙检察员提出了问题。孙谊村说:“肖传国雇凶袭击方玄昌、方舟子
案件我也注意到了。肖传国花钱雇凶袭击仇人,他属于教唆犯,要按照他在共同
犯罪中的作用对他进行处罚。关于案件的定性,为什么按寻衅滋事罪起诉、判刑
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未遂)或者故意杀人罪(未遂)?给案件定性是要以案情事
实为依据的,而案情事实是靠已收集到的证据说话的。没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应该是缺乏犯罪目的是杀死方玄昌、方舟子的证据。立案和批准逮捕是按故意伤
害罪,而起诉、判刑却没有按故意伤害罪,分析是因为方玄昌的伤情鉴定结论出
来了,和方舟子的一样是轻微伤,而按惯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及轻伤以
上的,才定故意伤害罪,所以没有按故意伤害罪起诉。定寻衅滋事罪应该是认为
肖传国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肖传国等人属不属于这种情况?起诉书和判决书受到质疑。而我认为,肖的
辩护律师在这方面的言论仅是学理解释,未必符合法律条文的本意。我认为,有
长时间预谋的雇凶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
里对“随意”这个词要正确理解。需要注意的是,随意殴打他人是为了寻衅滋事
的,才能定寻衅滋事罪。如果殴打他人是以伤害其身体为目的,就应适用故意伤
害罪条文,当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孙谊村最后总结说:“此案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意义是,提醒了公众,故意伤
害罪刑法条文的执行上存在偏差,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未遂之情形,因奉行以
结果论而排除在犯罪之外,造成了对此类情形打击不力。借此机会呼吁有关人士,
更加尊重故意伤害罪刑法条文,勇于纠正习惯作法中的不合法之处。”

(XYS20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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