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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董建敏和李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的信息公开申请

  山东大学:

  我于2010年向学校反映物理学院董建敏教授学术不端,于2011年反映物理学
院李华教授学术不端。至今没有收到有关单位的正式答复。

  现申请:

  一、书面通知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董建敏被举报学术不端的认定结论及
学校职能部门的处罚决定;
  二、书面通知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李华被举报学术不端的认定结论及学
校职能部门的处罚决定。
  依据:
  一、《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十二)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
〔2011〕1号)第十条:“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应该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第十一条:“客
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
  三、《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第八条:“除第七条规
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
围。”
  四、《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案件处理结果应以
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申请人:甄鹏(签字)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本文已于当日当面送交山东大学学校办公室。

(XYS20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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