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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局”说缺证据  北科报被判侵权

2005-10-19华西都市报

  昨日泸州中院终审判决,北京科技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抚慰金10000元

  泸州老中医陈建民去年在雅安碧峰峡“挑战人类饥饿极限49天”的行为,是
否系“2004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备受关注的陈建民状告北京科技报名誉侵
权纠纷,昨日上午在泸州中院二审开庭。一审缺席的北京科技报,昨日委托其北
京代表律师出庭应诉。经过半天的庭审,法庭当庭判决:驳回北京科技报的所有
上诉请求,维持纳溪区法院作出的“北京科技报社停止对原告陈建民的名誉侵害、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一审判决,3500元诉讼费由北
京科技报承担。

  陈建民“挑战饥饿极限”的行为是否合法?雅安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是
否合法、真实?学者普遍认为“人在仅饮水的饥饿状态下,生命持续时间不超过
12天”是否是自然定律?昨日庭上,双方围绕这三大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北京科技报:“真理”面前无需证据

  在法庭上,北京科技报的代理律师坦言:确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建民的
“挑战”过程有假,但没有证据不等于没有依据。该报将陈建民“挑战49天人类
饥饿极限”的行为,列入“2004中国十大科技骗局”第一位,主要依据是:绝食
行为虽不是违法行为,但有违公序良俗;非科学实验目的的自愿绝食活动虽不具
社会危害性、不违法,但违反国家政策;陈建民申请公证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
活动事项不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最简单的法律常识,故应
予以撤销;医学界、生物界众所周知的事实,即学者普遍认为,人在仅饮水的饥
饿状态下,生命持续时间不超过12天。现代科学无法解释“绝食49天”的真实性
或可能性;北京科技报根据已知事实足以推定出,陈建民“挑战饥饿极限”的行
为不仅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且涉嫌诈骗犯罪。“科技骗局”这一评价丝毫不为过。
法庭上,北京科技报代理律师多次申明:北京科技报手握“真理”,而在“真理”
面前,无需向法庭提供证据。

  陈建民:随时奉陪检验“真理”

  对北京科技报在法庭上的辩论,陈建民及其两位代理律师用大量证据进行了
反驳:“北京科技报的真理从何而来?为何没向法庭出示证据?”

  针对北京科技报提出“人在仅饮水的饥饿状态下的生命持续时间不超过12天”
是否为“定律”,陈建民向法庭出示了1980年上海出版的《实用法医学》的记载:
“老年人在只饮水的情况下,可生存40至60天,最长可达三个月。”

  在最后庭审陈述时,陈建民向北京科技报发出邀请:“真理是可以重复检验
的,如果北京科技报愿意联系权威科研机构,我将随时奉陪,再次进行禁食试验,
以检验学者们的12天后必死人的定律。”就此问题,北京科技报的代理律师表示:
“可以联系,但不知科研单位是否愿意介入。”

  法庭评议: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长进行法庭评议称:关于陈建民“挑战饮水极限”是否合法的问题,北
京科技报提出的“不违法,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辩论,与陈建民的“挑战”
性质不相同,是两个概念的问题,故上诉理由不成立;对于雅安市公证处出具的
公证书是否真实的问题,法庭认为,陈的行为并未违反公证精神,其真实性北京
科技报又无证据推翻,故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人在仅饮水的饥饿状态下的生
命持续时间不超过12天”是否系科学界的普遍“定律”,不属法院审查范围,且
科学本身在不断探索中,不能以一般认识解释全部现象;媒体自由行使舆论监督
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报在无任何证据证明陈建民的“挑战”
行为是虚假、不真实的情况下,用“骗局”一词对陈进行指责,是对陈建民人格
名誉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终审判决,北京科技报代理人表示,判决结果早在意料之中,北京科技报
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定义务,“尽管输了官司,但真正的赢家
仍是北京科技报。”

  [新闻背景]
  盘点“科技骗局”惹官司

  去年3月20日至5月7日,51岁的泸州个体老中医陈建民,因雅安碧峰峡“绝
食49天”轰动全国,也遭到反伪斗士司马南等人的质疑和抨击。

  今年1月4日,北京科技报以年终盘点形式,将陈建民碧峰峡“绝食49天”表
演行为,列入“2004年度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进行了公开报道。该报道被
一些门户网站转载后,立即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3月4日,陈建民在四川五月花
律师事务所刘先赋、宣明两位律师的援助下,向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北京科技报社停止侵害、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报刊和网络媒体上向
其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抚慰金8万元。

  7月 21日,纳溪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缺席判决:被告北京
科技报社停止对原告陈建民的名誉侵害,将存留于网络版上的“2004年中国十大
科技骗局”一文及插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删除,以消除影响;北京科技报社
公开向陈建民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刊载。被告赔偿原告陈建民精神损
害抚慰金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3500元由
被告承担。北京科技报以“一审判决结果极其荒唐”等为由,向泸州中院提起上
诉。(完)文/图游孟轩记者杨元禄  

(XYS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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