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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一硕士学位论文系剽窃

  张三保*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学风日下,已直接影响到硕士、博士等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在学习的过程
中,发现《中国学术期刊(CNKI)镜像站点》的《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全文数据
库》中有属于剽窃的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专门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名
校,由民法学专家李永军教授指导的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黄婉如,于2004年5月完
成的硕士学位论文《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以下简称“黄文”),系剽窃郑州
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张艳(当时的指导老师是吴洪副教授)于2003年5月完成
的硕士学位论文《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以下简称“张文”)。  笔者经过对
“黄文”与“张文”做认真比对,发现:

  一、二者标题完全相同

  只是须强调指出“张文”完成于2003年5月,“黄文”完成于2004年5月。

  二、“黄文”的“论文提要” 系剽窃“张文”的“内容摘要”

  (一)“张文”的“内容摘要”部分为两段,字数近1400字,内容略引如下:

  “《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一部基本法律,而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则是新近颁布的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
不断地发生变化。……可以说,离婚损害赔偿在当时不存在观念和经济基础上的
支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特别是离婚时的法律救济等问题被再次论及。
本文就此问题试做浅显探讨,首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阐述,
明确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深入探讨我国损害赔偿体系的内容,认定离
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接着通过对我国该制度和台
湾制度进行比较,说明了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依据实
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离婚损害制度的尚需改善之处。” 

  (二)“黄文”的“论文提要”部分为三段,字数近1400字,内容略引如下: 

  “《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一部基本法律,而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则是现行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
发生变化。……可以说,离婚损害赔偿在当时不存在观念和经济基础上的支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特别是离婚时的法律救济等问题被再次论及。
  本文就此问题试做浅显探讨:首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特点及建立的必
要性进行阐述,明确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其次通过对我国和台湾地区
及其他国家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国际立法趋势;接着通过
深入探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体系的内容,认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符合法律
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最后依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的立法建议。”

  (三)比对的结果

  “黄文”的“论文提要”与“张文”的“内容摘要”在“《婚姻法》是关系
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一部基本法律,……被再次论及。”部分(1200多字),
“黄文”只是将“张文”的“新近颁布的”改为“现行”,其余完全相同,就连
对“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所加的脚注也完全相同,均
是“参见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
只是“黄文”从“本文就此问题试做浅显探讨”处另起一行,将“张文”的“内
容摘要”由两段改为三段,此后的近170字略加了一些调整,但由前文的下划线
仍不难看出该部分的雷同。

  三、“黄文”的“结语”系剽窃“张文”的“结论”

  “张文”的“结论”(520余字)为:“目前在实施婚姻法过程中……在离
婚时一方特别是妇女的财产权利和探视权利得不到保障,……惩罚过错方的立法
意图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黄文”的“结语”为“目前在实施婚姻法过程中……在离婚时一方特别是
妇女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惩罚过错方的立法意图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实
现。” 

  “黄文”的“结语”除了删除掉“张文”“结论”中的“和探视权利”几个
字外,其余完全相同。

  四、主要参考文献的比对

  “张文”的“主要参考文献”共21部著作:“[1]陈棋责:《亲属.继承法基
本问题》,三民书局,1980年版,页156 ……[21](美)康斯坦.阿荣斯著,陈星
等译:《良性离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

  “黄文”的主要参考文献共23部著作,除了增加了“22. 张俊浩:《民法学
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23. 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
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外,“黄文”所列前21部著作同样为:
“1. 陈棋责:《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三民书局,1980 年版……21.(美)
康斯坦·阿荣斯著,陈星等译:《良性离婚》,中央编译出版社”,且21部著作
的顺序与“张文”所列顺序完全相同,只是少了划线的那几个字而已。

  五、正文部分的比对

  (一)“黄文”与“张文”结构安排的比对

  “张文”的结构安排为导论、第一部分建立离婚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分
为: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二、建立离婚之损害赔偿制度必要性)、第
二部分建立夫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分为: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
经济基础;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想基础;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的法律基础;四、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政策和制度基础)、第三部分、我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分为: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点;二、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内容)、第四部分、海峡两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
比较(分为:一、两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状况;二、两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之相同点)、第五部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分为:一、我国现行离
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三、非过错补偿;四、
明确离婚损害赔偿方法;五、关于认定重婚问题的建议)、结论、主要参考文献。

  “黄文”的结构安排为前言、第一章离婚损害赔偿的意义(分为:一、离婚
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法律特点;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建
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分为: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经济基础;二、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体制基础)、第三章比较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分
为:一、台湾地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大陆的比较;二、其他国家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与我国的比较;三、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趋势)、第四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的内容(分为: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种
类、范围和内容)、第五章完善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分为:
一、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方面;二、在归责原则等方面;三、在离婚损害赔偿
的实现方面)、结语、主要参考文献。

  由下划线部分不难看出“黄文”的结构安排与“张文”的结构安排有多处雷
同。接下来看一下部分具体内容,会发现剽窃更为一目了然。

  (二)、“黄文”的“前言”系剽窃“张文”的“导论”

  “张文”的“导论”为:“‘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
婚姻幸福、家庭美满……平均每年增长8.1%。……而且突出了婚姻法尊重人权、
保护人权的特色。据此,我特来探讨一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权
的损害赔偿制度。”

  “黄文”的“前言”为:“‘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
婚姻幸福、家庭美满……平均每年增长8.1%。……而且突出了婚姻法尊重人权、
保护人权的特色。据此,本文特来探讨一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
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黄文”的“前言”源于“张文”的“导论”,“黄文”仅将“张文”的
“我”字改作“本文”,“平均每年增长8.1%”处是第一个脚注,之后还有两个
脚注,三个脚注完全相同。

  (三)、部分正文的比对

  碍于篇幅,对“黄文”剽窃“张文”的正文部分不再赘述。下面仅列其中一
部分以飨读者:

  “张文”中有:

  “两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相同点
  (一)两岸对离婚损害赔偿都作了单独的规定 
  将离婚损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分开而作单独的规定,是多数国家婚姻立
法的共同倾向。瑞士、法国、墨西哥等国家采取的都是这种做法,……受害人得
依侵权行为法请求损害赔偿。从在立法上来看,两岸都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之外,
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单独的规定。台湾地区《民法典》在‘亲属篇’中单独规定
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使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相分离。
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的,可直接依据第1056条的规定向有过失的另一方
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因第三方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或精神痛苦的,
受害配偶还可依第18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
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
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
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大陆《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因一方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配偶可直接根据《婚姻法》第46
条的规定请求过错方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二)两岸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相同
  在婚姻关系是由于一方配偶的重大过错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导致破裂的情况
下,……由此可见,两岸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是相同的。
  (三)两岸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相同
  如前所述,一方配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对受害配偶造成的损害包括
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非财产上的损害,过错方配偶应承担交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黄文”中有对应的:

  “海峡两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
  1、相同点:
  两岸对离婚损害赔偿都作了单独的规定。即都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之外,对
离婚损害赔偿作了单独的规定。台湾地区《民法典》在‘亲属篇’中单独规定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使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相分离。夫
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的,可直接依据第1056条的规定向有过失的另一方请
求损害赔偿。如果因第三方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或精神痛苦的,
受害配偶还可依第18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大
陆《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
于因一方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
婚的,无过错方配偶可直接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过错方配偶承担离
婚损害赔偿责任。
  两岸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相同。在婚姻关系是由于一方配偶的重大过错
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导致破裂的情况下……由此可见,两岸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
围是相同的。
  两岸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相同。如前所述,一方配偶过错行为导致
婚姻关系破裂对受害配偶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非财产上的损害,过错方配偶应承
担交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由上可见,“黄文”的这部分内容除了将“张文”的这部分内容的下划线部
分删掉外,奉行的是典型的“拿来主义”。

  由上述几个部分的比对,足以见剽窃者之名目张胆。更为荒唐的是,“黄文”
的后记竟堂而皇之地写到:‘“毕其功于一役’的论文,经过导师的数次催缴及
反复修改,终于杀青了。而对洋洋三万余字而错漏难免的论文,感慨油然而生,
毕竟其为我几年学习成长的小结,为我大半年辛勤劳作的结晶,也倾注了老师们
的辛勤教诲。饮水思源,师恩难忘。感谢我的导师李永军教授,在他的悉心帮助
和指导下,本文得以较顺利地完成。从本文开始立意、收集资料、写作初稿、几
经修改到最终定稿,李老师都倾注了大量的关怀和心血。在我有些许懈怠时,李
老师的批评,鞭策着我不断前行。……” 剽窃者如此“气定神闲”,不能不令
人汗颜!

  附言:笔者下载的《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中的“黄文”与“张
文”通过附件一并发送,供版主审阅。
  * 作者简介:张三保,男,1972年出生,汉族,河南焦作人,华侨大学法学
院200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95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7年起执业,
2006年取得统一司法资格。
  笔者经过对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CNKI)镜像站点》之《中国优秀博硕士
论文全文数据库》的该两篇文章进行比对,得出结论——“黄文”系剽窃。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本文作者承担。

(XYS20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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