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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法院卷宗翻出说情纸条(调侃版)

  作者:西京地保

  西京地保给原告朱X打电话:“你是朱X吗?”

  朱X回应:“我是,你哪位?”

  西京地保:“俺是西京地保。”

  朱X:“西京地保?我不认识呀。”

  西京地保:“你就知道南京、北京,顶多还知道个东京,西京就是长安,长
安就是古代的西京。实话告诉你吧,西京地保就是俺──长安法院王曲法庭庭长
的绰号!你从卷宗里翻出个说情纸条,瞎嚷嚷什么呀!是不是判你胜诉了?是不
是就想多要点经济补偿?你找我商量嘛!让被告再多赔点钱不就了结嘛。你捅出
去倒好了,等着喝西北风吧!听说过‘法律白条’没有?全国法院系统累计有40
多个亿呢,你这1000多元算个屁事?!有能耐你就到陕西高院、最高法院申诉去
吧!

  别看俺帽顶国徽、肩扛天平,实话告诉你,西京地保的宗旨和职责是:为地
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叫国家法制尊严统统让道。别说你一个小小工商个体户,
就是记者、中央大报、打假名人方舟子也都叫俺们修理的服服帖帖的。还有那个
‘蛆虫’赵玉忠,指骂俺西京地保办案程序违法,他不是乖乖地到庭‘受审’。
他说是12号通过特快专递寄出的《提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而俺就
敢写是14号。想让俺调查那份公证文书‘天涯社区──赵玉忠的博客’的IP地址
和‘奇虎’网站历史纪录信息,岂不让伪造的网络证据曝光?!俺就说他14号寄
出的,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想让俺西京地保出面调查取证,打俺长安臣民的
脸,那是比登天还难!!!”

  附件一
  法院卷宗翻出说情纸条  老庭长求法官对被告留情
  (2008年01月09日06:18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法院卷宗翻出说情纸条
  事发西安,为退休老庭长写给当天审案的副庭长,请求对被告“高抬贵手”。
说情纸条内容:“李庭长:今你审理惠海燕(被告方)是我的好友,请你高抬贵
手,帮忙为惠办事,面谢庭长。写书人左振江。二00七年七月卅一日”
  本报讯 据《华商报》报道 原告到法院复印卷宗时,竟在卷宗里发现一位法
院退休的老庭长写给现任副庭长的条子,条子上面,老庭长请现任副庭长对被告
“高抬贵手”。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原告索要5万余元的赔偿,法院只判了一千
余元。原告认为该判决结果与纸条有关。
  [原告]
  复印卷宗时发现说情纸条
  西安市民朱某2005年底在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租住当地村民惠海燕的房屋,
经营一家火锅店。由于房租纠纷,惠海燕在2007年4月左右,将朱某火锅店的物
品变卖。于是,朱某将惠海燕告到长安区法院。长安区法院指派王曲法庭审理此
案。
  2007年9月份,朱某去法院复印相关卷宗时,无意中在卷宗里发现一张纸条,
纸条写着:“李庭长:今你审理惠海燕(被告方)是我的好友,请你高抬贵手,
帮忙为惠办事,面谢庭长。写书人左振江。二00七年七月卅一日。”
  看着这张纸条,朱某很是担心自己官司的胜败,于是他偷偷将这张纸条复印
后,又将纸条放在卷宗里,最后将卷宗交还给这位李庭长―――李恒轩。2007年
12月14日,朱某领到了这份判决书,朱某索要的5万余元,法院最后判惠海燕赔
偿一千余元。
  [写条老庭长]
  写条太多不记得这张为谁写
  在长安区法院门口,记者见到目前在一家法律服务所工作的退休老庭长左振
江,在他的办公桌上,摆放着一张塑封的证件,上面的左振江穿戴法官制服,旁
边的文字介绍是“我在长安法院工作三四十年,曾被陕西省法院评为高级法
官……”闲聊中左振江还说自己干了多年的庭长等等。当记者拿出那张说情纸条
时,左振江说这是自己写的,但是到底是谁让他写的已经记不清楚―――因为写
的纸条太多了;同时,惠海燕他也不认识。
  最后,当事人朱某询问左振江,你纸条上的“面谢庭长”是如何谢的?左振
江说,我没有请他吃过一次饭,也没有给过任何东西。朱某问,那你这么承诺不
是骗人吗?左振江说只是空头承诺而已。朱某问,你作为法律工作者,又是法院
退休的法官,你这样做对吗?我一次次跑到法庭去开庭,每次花销那么多,要不
是你的纸条,我能输得那么惨吗?对于朱某的不断质问,左振江蹲在地下抱着头
不断地说:“这次教训太深刻了,我不该这样去做……”
  [收条副庭长]
  这张纸条并未影响案件判决
  7日下午,记者又找到收说情纸条的长安区法院王曲法庭副庭长李恒轩。李
恒轩在该案件中担任代理审判员。李恒轩承认这张纸条是别人写给他的,他说这
张纸条并没有影响案件的判决。“我如果在乎这张纸条,你就见不到纸条了。”
李恒轩给朱某解释道。同时他说,左振江是法院退休的老法官,平时就爱写个纸
条。
  [长安区法院院长]
  将调查说情纸条以及判决是否受影响
  朱某说,就是这张纸条,让法官将笔录上多处进行涂改,而且前后开庭都是
一个人,李恒轩一边问一边记录;同时,判决书多处出现错误。
  此事件引起陕西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高度重视,要求省市两级
法院认真对待,处理好此事。省高院院长赵郭海也要求严肃查处。目前,省高院
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昨日下午,长安区法院院长杨克胜表示,长安区法院将从两方面调查此事,
第一是对“人情条”的调查,第二是对“人情条”是否影响判决公正的调查。杨
克胜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的有
关规定,待事件查清后将对写“条子”的左振江做出处理,但左振江已退休,
“究竟是区委、法院还是老干局做出处理决定还不能确定。”  (责任编辑:
黄成勋)


  附件二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88607.shtml
  丁祖诒的起诉状、赵玉忠的请法院调证申请、法院决定书、复议申请

  起诉状
  原告:丁祖诒 男 汉族 单位: 西安翻译学院 职务:院长
  住址: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官 邮编:710105
  被告:赵玉忠 男 汉族 单位:北京电影学院 职业:教师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邮编:100088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赵玉忠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为挽
回名誉损失而支付的经济损失伍拾万元。
  2、要求被告赵玉忠立即删除其在论坛、博客上发表的针对原告的侵权文章,
并赔偿尿告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3、要求被告赵玉忠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赵玉忠于2007年6月10日,在新语丝网站以发表了题为《对“直言了’’
诽谤的回应》一文。文中第五部分针对原告,用捏造事实的手段进行名誉损害。
后该文在国内许多网站被转载,网络用户看到此文后,对原告非议很多,影响极
为恶劣。
  在该文中,被告赵玉忠编造事实称原告在网络上对他“侮辱’’。并称:丁
祖诒先生就在其“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http://dingzuyixfu.blog.
sohu.com”,以笔名“LUUXUN”连篇累牍地刊发侮辱本人人格的评论文章,诸
如“超度亡魂”、“555条蛆虫”、“一窝苍蝇”、“斩首”、“尿崩”、“俅
样”、“二线杂碎”、“小爬虫”、“自淫”、“贼惦记”等等。
  文中又称:丁先生为了推卸法律责任,先于2007年3月22日将其博客更名
“LUUXUN的博客—一搜狐博客’’。
  文中为了让更多的人相信原告丁祖诒用网名LUUXUN在网络上“侮辱”他,牵
强的写到:在4月初将《赵玉忠的贼惦记》一文删除;后于5月16日另开设“丁祖
诒的博客——搜狐博客http://xfudingzuyi.blog.sohu.com”网页以示分离
(两个网址存在“dingzuyixfu”与“xfudingzuyi”的区别)。但是,前一博客网
页仍然留存着“2006年9月14日创建”和丁祖诒的汉语拼音“dingzuyi”等难以
掩盖的痕迹。
  该文在对原告丁祖诒就是LUUXUN(进行)以上“推理”之后,开始对原告进行
诋毁,内容如下:丁先生,您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吗?令人遗憾的是,置身于教
育界人士竟然出口脏话连篇,如何为人师表?!在此引用搜狐博客“你太有才了”
的评论来说明丁个人品行:“事实上丁应该将博客的文章出版,将国骂京骂发扬
光大。不过量他也不敢,并且花再多的银子也没有哪家出版社敢接招。尽管徐美
女也出版了博客文集,但是丁不敢。”
  此段涉及原告的文章,侵权的主要行为是编造事实,无端诋毁,将他人对被
告的评论推给原告,牵强的指出网络上的dingzuyi就是现实中的原告本人。并借
机在一贯以攻击知识界反中医的新语丝网站上攻击原告丁祖诒。同时原告查询到
被告将此文在不同的网站发表,并在被告自己设立博客上发表。不同程度上扩大
了这篇文章的侵权范围。有赞同被告文章的借此在评论上对原告进行了人身侮辱
和诽谤。截止到本案起诉前被告赵玉忠的这一文章被转载或他自己发表约1570条
(仅google所搜)。许多网络用户就是根据赵玉忠的引导,未经调查就对原告进行
人身攻击,损害后果极为严重。
  据查:被告在网络转载此文的同时又设立了相应的博客对原告进行诋毁,内
容同上,原告已经进行了公证,详见公证文书。
  众所周知,博客是一个网络公众平台。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正常的注册程序就
可以进行注册名称,取得管理权,发布信息。没有对实名进行审核的程序。任何
人均可注册自己选择的用户名。
  被告赵玉忠就是在明知网络注册博客不需要审核,特别是不需要对实名进行
审核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发布和扩大信息,有意损害原告丁祖诒的名誉,让
公众感受到丁祖诒是一个整天在网上的人员,然后用LUUXUN的网名对他进行谩骂。
  事实上原告管理着一个4万余在校生的学校。每天工作繁忙。那有“LUUXUN”
如此般的旺盛精力。对与损害本校名誉和权益的事情也均是委托他人处理,依法
维权。对于赵玉忠这样无端诽谤侮辱的人,原告只需要委托律师依法起诉维权即
可。何须用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进行网络回应。
  又查:笔名LUUXUN确有其人,该用户在网络上维护西安翻译学院名誉,并在
其博客上称要同一切损害西安翻译学院名誉的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西安翻译学院
的尊严。
  也正是这样维护学院声誉的网友,他和许多西译人一起在网络空间上,对侵
犯西安翻译学院名誉的方舟子之流,进行了长达三年的搏斗。取得了网络空间的
完胜。也引起了人们对“LUUXUN”这一网名的广泛关注。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赵玉忠在没有调查,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无端指责原
告丁祖诒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侮辱性评论,实属哗众取宠。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同
时其又将文章扩散,引起公众对原告大量的非议。致使原告名誉和社会声望受损。
为此,原告在该文仍然存在网络空间并不停扩大的情况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6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及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对本案被告赵玉忠没
有证据,捏造事实,大量诋毁原告声誉的行为予以起诉。要求其给予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删除其侵权文章,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伍拾万元。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决为盼!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丁祖诒
  二00七年九月一日

  提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一)
  申请人:赵玉忠
  由于(2007)长民初字第2482号案件涉及多个博客网页争议事实,而申请人因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有关博客网页IP地址(即证明何人在何地通过计算机网
络注册博客网页和上载涉案文章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
规定,申请人提出由法院调查收集下列涉案博客网页IP地址的申请。
  被调查单位: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0层01-02室
  邮编:100084        电话:010-62728000
  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一):调查于2006年9月14日在《搜狐博客》网站注
册的“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和2007
年3月22日更名为“LUUXUN的博客──搜狐博客
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网页的IP地址。
  (1)证明该“LUUXUN的博客──搜狐博客”与此前的“丁祖诒的博客──
搜狐博客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为同一IP地址。
  (2)证明在该“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网页上载有“院长的遗憾”、
“院长精品屋”、“相册”、“院长游思”、“院长文集”等内容,均与原告西
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真实身份相符的事实。
  (3)证明在该“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网页上载有对申请人进行侮
辱、诽谤的多篇评论文章的事实。
  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二):调查于2007年5月16日在《搜狐博客》网站注
册的“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http://xfudingzuyi.blog.sohu.com”网页的
IP地址。
  证明原告为逃避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开设另一个“丁祖诒的博客──搜狐
博客”网页的事实。
  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三):调查于2007年4月18日在《搜狐博客》网站注
册的“你太有才了”网页的IP地址。
  (1)证明确有“你太有才了”其人存在、但并非申请人本人的事实。
  (2)证明原告提交《证据说明》第一部分之4“该文中第五部分赵玉忠又用
网络笔名‘你太有才了’的评论对原告进行评价”的主张属于主观臆断、牵强附
会的事实。
  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四):调查于2006年11月21日在《搜狐博客》网站注
册的“苍天无语http://chinascdy.blog.sohu.com”网页的IP地址。
  (1)证明确有“苍天无语”其人存在、但并非申请人本人的事实。
  (2)证明“苍天无语”作为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之一,由该证
人认定2007年3月22日之前的“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和3月22日之后更名
为“LUUXUN的博客──搜狐博客”均为原告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的个人实名
博客的事实。
  (3)证明“苍天无语”在2007年3月5日至4月14日期间连续发表四篇评论文
章,针对“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网页文章中充斥大量污言秽语的现象提
出批评(即间接证明原告实施诽谤、侮辱申请人行为)的事实。
  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五):调查于2007年6月15日在《搜狐博客》网站注
册的“赵玉忠的博客http://zhaoyuzhongbjdy.blog.sohu.com”、于2007年7月9
日注册的“赵玉忠的博客http://zhaoyuzhongby.blog.sohu.com”、于2007年7
月20日注册的“赵教授的博客http://pkzyz1956.blog.sohu.com”三个博客网页
的IP地址。
  (1)证明有人盗用申请人赵玉忠的名义及个人简历资料在外埠(非申请人
住所地北京市)上网操作计算机注册冒名博客和转载申请人文章的事实。
  (2)证明原告提交的(2007)西证民字第2301号《公证书》的内容,即在
《天涯社区》网站出现的“赵玉忠的博客”网页于2007年6月16日注册、7月17日
原告予以公证,与上述三个冒名博客的注册时段2007年6月15日至7月20日相吻合
的关联性事实。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
  被调查单位拒绝申请人取证的要求。当事人没有强制调查的权力。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望人民法院同意上列申请,调查收集
相应的证据。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玉忠
  2007年11月12日


  提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二)
  申请人:赵玉忠
  由于(2007)长民初字第2482号案件原告提交公证书涉及“赵玉忠的博客”是
否存在冒名的争议事实,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博客网页IP地址(证
明何人何地通过计算机网络注册该博客网页和上载涉案文章的证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由法院调查收集该博客网页IP地址
的申请。
  被调查单位: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8层
  邮编:570125        电话:0898-68582666
  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
  调查2007年6月15日在《天涯社区》网站注册的“赵玉忠的博客
zhaoyuzhong.blog.tianya.cn”网页的IP地址以及10月份三次上载申请人文章网
页的IP地址。
  需要证明的事实:
  (1)证明有人盗用申请人赵玉忠的名义在外埠(非申请人住所地北京市)
上网操作计算机冒名注册该“赵玉忠的博客”,并专门上载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
联的申请人文章的事实。
  (2)证明该“赵玉忠的博客”网页上“栏目分类”中特别设置的“昏教授
显形”和“丁骗子落马”词汇,不是申请人编辑所为的事实。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
  被调查单位拒绝申请人取证的要求。当事人没有强制调查的权力。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望人民法院同意上列申请,调查收集
相应的证据。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玉忠
  2007年11月12日


  提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三)
  申请人:赵玉忠
  由于(2007)长民初字第2482号案件涉及博客网页争议事实,而被告因客观原
因不能自行收集到相关博客网页的历史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申请人提请法院调查收集下列博客搜索网页的历史记录的申请。
  被调查单位: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惠通时代广场D区1号楼
  邮编:100025        电话:010-58781000
  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
  调查于2007年3月19日通过《奇虎》网站搜索到“丁祖诒的博客[删除]”目
录页的历史记录。
  需要证明的事实:
  证明在2007年3月22日之前“丁祖诒的博客”的存在,并刊载了最初两篇诽
谤、侮辱被告文章的事实。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
  被调查单位拒绝申请人取证的要求。当事人没有强制调查的权力。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望人民法院同意上列申请,调查收集
相应的证据。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玉忠
  2007年11月12日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 2007 )长民初字第2482号
  赵玉忠:
  你方因与丁祖诒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07 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
2006年9月14日至2007年6月15日在《搜狐博客》注册的……5个网页的IP地址以
及2007年6月15日在《天涯社区》网站注册的……网页的IP地址、调查于2007年3
月19日通过《奇虎》网站搜索到“丁祖诒的博客[删除]”目录页的历史记录。
  经审查:本院认为,你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按证据的分配原则,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
次。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赵玉忠
  本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长安区法院提交了三份《提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对该系列申请,长安区法院作出(2007)长民
初字第2482号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提出本复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就法院作出的“你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按证据的分配原则,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的”认定,申请人基于已提交三份申请的内容,现提出如下复
议理由:
  (一)申请书(一)请求调查收集证据内容第二、三、四项涉及的博客IP地
址,可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但因原告实际上也无力举证,故应由法院调查为宜。
  申请书(一)请求调查收集证据内容第一项、第五项涉及的博客IP地址,是
本申请人书证二、三、六等证据涉及的,该证据事实,举证责任归本申请人,而
原告不负有举证责任。且该调查,是查明诉争事实真相的必需。
  (二)申请书(二)请求调查的《天涯社区》网站注册的“赵玉忠的博客
zhaoyuzhong.blog.tianya.cn”网页的相关IP地址,是本案诉争关键事实之一。
  除非法院认定原告公证书所公证保全的“赵玉忠的博客
zhaoyuzhong.blog.tianya.cn”并不是本申请人的博客(认定原告公证书证据不
具备原告预期的证据效力),否则,法院依法有义务调查收集“赵玉忠的博客
zhaoyuzhong.blog.tianya.cn”网页的IP地址,以查明诉争事实真相。
  (三)申请书请求调查的《奇虎》网站注册的“丁祖诒的博客”的IP地址,
可确定发表侮辱、诽谤言论的“丁祖诒的博客”发帖人的真实信息,以支持我方
主张、查明诉争事实。
  二.2007年11月12日的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等证据可证明本人于2007年11月
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出了三份《提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因此,《决定书》所述的“14日向本院申请”内容与事实不符。(法官于2007年
11月23日亦实事求是地对决定书中的日期错误做了口头解释说明。)
  博客IP地址、历史记录事关个人隐私,相关的博客网站经营者不接受公民或
律师的调查,因此,本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
  总之,对查明案情所必需的、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博客IP地
址、网页历史记录等材料,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申请、予以调查。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本复议申请,望人民
法院依法复议、作出公正的决定。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玉忠

  2007年11月24日

(XYS2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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