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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复发表”当属“学术不端”行为

  赵玉忠

  刘正在《谈元宵“一稿两投”及其对法学家的侮辱》一文中狡辩:“本来,
重复发表也好,‘一稿两发’也罢,都谈不上是什么‘学术腐败’‘学术不端’
行为(这方面的内容我已谈过)。”笔者读后忍不住想说两句。

  关于“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社会上已有
明确的定论。通过“百度”可以检索到“学术不端十大行为”:①抄袭剽窃他人
成果;②伪造篡改实验数据;③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④伪造申请者或签名;
⑤编造虚假学历;⑥重复发表论文;⑦学术论文质量降低和育人不负责任;⑧学
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⑨过分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⑩违反实验
动物保护规范(来源:中国青年报2006年11月15日 网址:
http://news.sohu.com/20061115/n246387593.shtml)。其中,第⑥项关于“重
复发表论文”解释如下:“论文一稿两投甚至一稿多投;将某一刊物已发表的文
章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后重新投到另一刊物;将国外刊物以外文形式发表的论文
以中文作为原创性论文在国内发表而不注明。”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四项“学术成果规范”第(十三)款规定:“学术成
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来源:教社政函
〔2004〕34号文件;网址:
http://www.moe.gov.cn/edoas/website18/info7727.htm)。虽然该规范第三项
“学术引文规范”第(八)款明确规定:“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
属学术不端行为”,但是该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重复发表”不属于“学术不端
行为”。恰恰相反,通过“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的明确规定,完全可以推论
出“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范畴。诚然“重复发表”行为
可以使得作者名利双收,但其造成的恶果却是既浪费学者的时间精力,又浪费社
会的物力资源。

  刘副教授还天才地创造一个谬论:即将“重复发表”、“一稿两发”的责任
推卸给杂志社或期刊编辑部。试想,如果作者不采取“四面出击”的决策,何来
“重复发表”的恶果?!即使在“一稿两发”的情形下,作者事先有责任向第一
家收稿单位征询“刊用与否”的信息;只有在第一家收稿单位明确回复“不予刊
用”,或者以期刊封页标明“X月之内未收到刊用通知者按自行退稿处理”的前
提下,作者才可向第二家期刊单位投稿。这样,可以基本杜绝并非有意识地“重
复发表”的现象。总而言之,沈木珠教授、杨玉圣教授自发的多起“重复发表”
事件,应当归类于“学术不端行为”。

  法学教师大言不惭、随心所欲地曲解(广义上的)法律规范,真是学生的不
幸、高校的耻辱、教育的悲哀。

(XYS200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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