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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部份条款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大华律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部颁规章,以下简称办法)
第五条表面上看是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
定》(行政法规,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而设立的细化条款,而事实上,它完
全超出了“规定”对适用群体的限制,将“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越权更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了法律关系主体,直接干涉和侵犯了公民
的基本权利,导致该法条既违反宪法也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中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绝不仅针对
“非法拘禁”,它具有“公民有权进行任何不违反法律及侵害他人的活动”的内
涵,而以任何形式“查阅”或获取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外的信息,都是公民
的基本人权,如果我们将公民查阅“不良”信息作为“违法行为”来界定和处罚,
那就远甚于清朝文字狱的野蛮和残酷。因为即使是文字狱盛行之时,也只是处罚
作者,还从未听说连坐所有读者的。而我们共和国的公民,绝不应该被一个行政
规章轻易地取消了阅读和查阅信息的权利。我们认为,该《办法》第五条和第二
十条粗暴地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宪法原则,也违反了立法法第七十一
条的规定,建议立即对其进行违宪审查。

    附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
定》修正)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
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 安的信息和淫
秽色情等信息。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
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
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
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
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的事项。

(XYS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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